(已修法108.09.23)
第 11 條
旅行業實收之資本總額,規定如下:
一、綜合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二、甲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六百萬元。
三、乙種旅行業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綜合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甲種
旅行業在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乙種旅行業在
國內每增設分公司一家,須增資新臺幣六十萬元。但其原資本總額,已達
增設分公司所須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所以120+60+60=240
原本題目:8 陳先生申請於高雄市開設乙種旅行業,同時在臺北市與臺中市設立分公司,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其實收資本總額至少須為新臺幣多少元? (A) 600 萬元(B) 550 萬元(C) 500 萬元(D) 450 萬元 .修改成為8 陳先生申請於高雄市開設乙種旅行業,同時在臺北市與臺中市設立分公司,依據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其實收資本總額至少須為新臺幣多少元? (A) 600 萬元(B) 550 萬元(C) 500 萬元(D) 450 萬元 (E)以上皆非
8 陳先生申請於高雄市開設乙種旅行業,同時在臺北市與臺中市設立分公司,依據旅行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