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監察院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委員不得對民意代表行使彈劾權
(B)監察委員之彈劾權所追究者僅止於「政治責任」,不包括「法律責任」
(C)監察委員之彈劾權與糾舉權均以「事件」為對象,糾正權則係以「人」為對象
(D)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 4 個月內, 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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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21), C(22), D(95), E(0) #906234

詳解 (共 4 筆)

#2947423

(A)彈劾之對象:

        1. 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憲§§ 97,98 、釋14 ):含民選之行政首長、立法、監察及各級議會其他人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等,惟不包括立委、監委等各級民意代表

        2. 司法院及考試院人員(憲§ 99)

(B)監察院彈劾權所追究的責任,應為「法律責任」而非「政治責任」。而法律責任又有「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別,此之彈劾應屬「行政責任」。

(C)彈劾、糾舉以「人」為對象,糾正以「事件」為對象。

(D)憲§ 104 :審計長由總統提名,並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憲§ 105 :3個月。

【參李惠宗,憲法要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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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公務人員、考試院人員、司法院人...
(共 1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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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105→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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