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有感於自己時日無多,遂有意將自己所有價值不斐之 A 車及 B 畫分別贈與其長孫乙及友人丙。 下列關於贈與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贈與對受贈人來說,係純獲法律上利益,所以即使丙認為自己無功不受祿而予以婉拒,贈與契 約仍生效
(B)贈與契約是要物契約,故在交付 A 車前,甲得主張贈與契約不生效力
(C)甲不知 A 車煞車有問題而將其交付於乙,嗣後乙駕車時,因 A 車煞車失靈,致發生車禍骨折, 乙得向甲主張另行交付無瑕疵之同款汽車
(D)乙得知其獲甲贈與 A 車,怕甲反悔遂經公證。公證後,乙始與丁訂立停車位租賃契約,但甲遲 遲不交付 A 車,乙卻已經開始支付丁租金,則乙於贈與契約成立生效後,得請求甲交付 A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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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2), C(3), D(61), E(0) #3703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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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1067

民法   第 406 條(贈與之意義及成立)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贈與屬「債權契約」,且贈與因贈與人與受贈人為贈與之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故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成立要件,故為「不要式契約」。

—〉又,贈與不以物之交付為要件,故為「不要物契約」,贈與物之交付為債務履行之問題,非贈與之成立要件。

—》贈與是「無償」、「單務」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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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655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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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54 條 契約當事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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