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與乙欲買賣 A 貓,甲乙雙方就 A 貓成立買賣契約,甲之店員誤為給付 B 貓(價值 5 萬元)於乙,乙不 知其事,將 B 貓轉贈於丙,並移轉其所有權。甲、乙、丙間之關係何者正確?
(A)乙對於 B 貓為不當得利,應返還 B 貓於甲
(B)乙對於 B 貓為不當得利,但乙為善意,故得主張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免負返還之責任
(C)丙受讓 B 貓是因乙丙間有贈與契約之故,故丙無不當得利可言,甲對丙無任何請求權
(D)乙將 B 貓贈與丙之行為,侵害了甲對乙之 B 貓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構成侵權行為,甲得對乙和丙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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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71), C(98), D(22), E(0) #2455463

詳解 (共 4 筆)

#4672322
民法184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乙非故意或過失 所以不用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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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7264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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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3209
題目關鍵:「乙不知其事」,故縱使丙係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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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1376
乙為善意,非故意或過失,故乙不須返還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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