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鑑界複丈時,申請人不服鑑界結果,經再鑑界後,仍有異議者,應如何處理?
(A)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第三次鑑界
(B)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第三次鑑界
(C)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他縣(市)登記機關派員為第三次鑑界
(D)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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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7), C(6), D(209), E(0) #2574300

詳解 (共 2 筆)

#447453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221條

鑑界複丈,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複丈人員實地測定所需鑑定之界址點位置後,應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
,並於土地複丈圖上註明界標名稱、編列界址號數及註明關係位置。
二、申請人對於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
向登記機關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原登記機關應即送請直轄市
或縣(市)主管機關派員辦理後,將再鑑界結果送交原登記機關,通
知申請人及關係人。
三、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登記機
關不得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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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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