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區分所有建物登記之敘述,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除依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外,並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基地權利種類及範圍
(B)共有部分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 權人共有
(C)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
(D)區分所有建物,區分所有權人得就其專有部分及所屬共有部分之權利,單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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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3), C(108), D(27), E(0) #3034841

詳解 (共 3 筆)

#5683076
土地登記規則  第83條1️⃣區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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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000
第 81 條
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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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613
< 土地登記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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