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相關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有關憲法隱私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隱私權之保障攸關人性尊嚴之維護與人格自由發展之確保
(B)國家應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
(C)請領身分證必須按捺指紋,有違人性尊嚴及隱私權之保障
(D)公務機關以合法蒐集之個人資料所建置之資料庫,人民不得請求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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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101), C(728), D(4242), E(0) #3143719
統計: A(86), B(101), C(728), D(4242), E(0) #3143719
詳解 (共 3 筆)
#5940114
參考資料:從大法官解釋出發論我國憲法保障下的隱私權範疇
釋字第585號
立法院調查權之行使,依調查事項及強制方式之不同,可能分別涉及限制多種受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如憲法第八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之消極不表意自由(本院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參照)、憲法第十二條保障之秘密通訊之自由、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營業秘密、隱私權……等等。其中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A),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B)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九號、第五三五號解釋參照)。
釋字第603號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而國民身分證發給與否,則直接影響人民基本權利之行使。......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C)。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111年憲判字第13號【健保資料庫案】
主文:
四、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之提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原始蒐集目的外利用,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外利用(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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