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憲法上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訴願作為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係對人民訴訟權施予不必要之限制
(B)訴願審理之範圍必須與法院審理之範圍相同
(C)人民請願未獲得行政機關積極處理時,得提起訴願
(D)憲法並未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具體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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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54), C(157), D(380), E(0) #3288913

詳解 (共 6 筆)

#6437819

憲法上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訴願作為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係對人民訴訟權施予不必要之限制❌
司法院釋字第295號、第418號等解釋認為,訴願先行制度旨在使行政機關有自我審查、糾正之機會,並有助於過濾案件,減輕法院負擔,並未逾越立法裁量範圍,亦非對人民訴訟權之不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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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訴願審理之範圍必須與法院審理之範圍相同❌
  1. 訴願審理的範圍包括行政處分的「違法性」及「不當性」(合目的性)。
  2. 而行政法院的審理原則上以「合法性」審查為限,對於行政機關的裁量判斷,除非有裁量濫用、逾越或怠惰等情形,否則法院原則上應予尊重,不輕易作適當性審查。因此,訴願審理的範圍通常較行政訴訟為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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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人民請願未獲得行政機關積極處理時,得提起訴願❌
  1. 請願是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維護,向職權所屬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達其願望之行為(請願法第2條)。
  2. 訴願則是針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或「應作為而不作為」(怠為處分)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所提起之救濟。
  3. 單純請願未獲積極處理,並不等同於構成可提起訴願的行政處分或怠為處分。若該「未積極處理」符合怠為處分的要件(例如依法申請案件,機關無故不予處理),才可能提起課予義務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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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憲法並未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具體組成方式✔️
  1.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願之權,但對於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具體組成方式(例如委員資格、人數、產生方式等)並無明文規定。
  2. 這些具體事項是由《訴願法》等法律來規範的。例如《訴願法》第52條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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