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有至立法院委員會,就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備詢之義務?
(A)司法院秘書長
(B)監察院院長
(C)臺北市市長
(D)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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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90), C(114), D(45), E(0) #3288919
統計: A(386), B(90), C(114), D(45), E(0) #3288919
詳解 (共 6 筆)
#6363523
参相關釋字461 解釋文
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A)司法院秘書長(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B)監察院院長(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C)臺北市市長 (為地方自治團體首長,受地方立法機關監督,非由中央立法機關監督,毋須至立法院受立法委員備詢)
(D)考試委員(為獨立行使職權之人員
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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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7847
依憲法及司法院解釋意旨與憲法法庭裁判,下列何者有至立法院委員會,就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備詢之義務?
(A) 司法院秘書長✔️
屬於司法院內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涉及司法院提出之法律案及預算案時,有備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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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及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就相關法律案及預算案備詢。釋字第461號明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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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監察院院長❌
- 如同司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雖無被「質詢」的義務,但在審查監察院自身的預算案時,有到立法院委員會備詢說明的義務。
- 然而,與司法院秘書長相比,秘書長是更直接負責行政與預算細節的官員,因此是更明確的備詢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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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臺北市市長❌
臺北市市長是地方自治團體的首長,其監督機關是臺北市議會。他僅對臺北市議會有答覆質詢的義務,對於中央民意機關立法院,並無備詢或質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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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考試委員❌
- 考試委員依據憲法獨立行使職權,為保障其獨立性,個別委員並無至立法院就法律案或預算案備詢的義務。
- 相關說明義務應由考試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代表(如秘書長)負責。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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