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行政事項,何者非屬於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為國 家安全保障之事項
(B)刑事案件偵查程序
(C)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D)對公 務員所為退休金核定之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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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95), C(83), D(523), E(0) #1528574

詳解 (共 1 筆)

#1642685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

III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A)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B)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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