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前後兩次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應如何認定之 敘述何者錯誤?
(A)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只算一次
(B)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
(C)讓受行為之起算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
(D)私人間 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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