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下列關於《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的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三年
(B) 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適當之保護及照顧,並協 調或轉介相關機關(構)、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
(C)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
(D) 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六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 三十日,並應通知當事人、檢舉人及教保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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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12), C(48), D(210), E(0) #3448320
統計: A(91), B(12), C(48), D(210), E(0) #344832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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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通知當事人、檢舉人及教保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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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 十七 條
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教保服務機構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訴願審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教保服務機構有配合提供前項資料之義務。
與調查案件相關之錄影及其他電子影像資料,教保服務機構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教保服務機構除應保存至少三年外,並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訴願審議委員會、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教保服務機構有配合提供前項資料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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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應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適當之保護及照顧,並協調或轉介相關機關(構)、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
二、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涉及刑事犯罪者,應通報警察機關。
四、教保相關人員依法有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予以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違法事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應視案件需要,提供幼兒適當之保護及照顧,並協調或轉介相關機關(構)、單位提供輔導、醫療或其他資源。
二、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應依該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涉及刑事犯罪者,應通報警察機關。
四、教保相關人員依法有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應通知教保服務機構或學校予以暫時停聘、停職、停止契約執行或停止運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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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 五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人才庫應包括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
一、幼兒教育、法律、醫療、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具備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
三、曾任主管機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委員。
四、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之專業人員。
五、其他專業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定期辦理人才庫學者專家之培訓。
人才庫學者專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列入人才庫之專業人員,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者,應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屆期未培訓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違法事件調查學者專家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
人才庫應包括下列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之專業人員:
一、幼兒教育、法律、醫療、心理、輔導、社會工作、兒童保護或兒童權利領域之學者專家。
二、具備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或特殊教育相關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
三、曾任主管機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委員。
四、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調查人才庫之專業人員。
五、其他專業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更新人才庫之資訊,並定期辦理人才庫學者專家之培訓。
人才庫學者專家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列入人才庫之專業人員,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者,應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經中央主管機關培訓合格;屆期未培訓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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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六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 三十日,並應通知當事人、檢舉人及教保服務機構→三十日
第 十五 條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需要訪談下列人員:
(一)當事人。
(二)檢舉人。
(三)行為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
(四)可能知悉案件之其他幼兒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其他相關人員。
二、依前款規定通知當事人及檢舉人配合調查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三、得請求教育、社政、警政、民政、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四、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五、委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通知當事人、檢舉人及教保服務機構。
當事人、檢舉人、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及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受邀協助調查、諮詢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保密義務,於參與處理調查案件之所有人員,準用之。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視需要訪談下列人員:
(一)當事人。
(二)檢舉人。
(三)行為人以外之教保相關人員。
(四)可能知悉案件之其他幼兒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其他相關人員。
二、依前款規定通知當事人及檢舉人配合調查時,應以書面為之,並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三、得請求教育、社政、警政、民政、衛生或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受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四、就涉及調查之特殊專業、鑑定及其他相關事項,得諮詢其他機關、機構、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員。
五、委員就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通知當事人、檢舉人及教保服務機構。
當事人、檢舉人、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及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受邀協助調查、諮詢之人或單位,應配合調查,並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或陳述意見。
當事人或檢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調查,經調查小組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調查小組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保密義務,於參與處理調查案件之所有人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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