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司法院釋字第551 號解釋,倘有法律規定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此舉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A)符合,此係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B)符合,誣告行為係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應以嚴刑峻罰防堵之
(C)不符合,刑事責任應以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有失均衡
(D)不符合,以所誣告罪名反坐,違反言論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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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1324), C(5226), D(206), E(0) #168211

詳解 (共 7 筆)

#838601
以誣告之罪反坐會很恐怖...
例如有人走私販毒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可能無期徒刑起跳。假設今天A懷疑B有做,告他該條之罪,之後證實B無辜,結局是A無期徒刑...。此種反坐規定明顯有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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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835


釋字第 551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1年11月22日

解釋爭點

毒品條例誣告反坐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身體之自由與生存權應予保障,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所明定,國家為實現刑罰權,將特定事項以特別刑法規定特別之罪刑,其內容須符合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方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七六號解釋闡釋在案。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立法目的係為肅清煙毒、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藉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乃以特別法加以規範。有關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該條例之罪者,固亦得於刑法普通誣告罪之外,斟酌立法目的而為特別處罰之規定。然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栽贓誣陷或捏造證據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處以其所誣告之罪之刑﹂,未顧及行為人負擔刑事責任應以其行為本身之惡害程度予以非難評價之刑法原則,強調同害之原始報應刑思想,以所誣告罪名反坐,所採措置與欲達成目的及所需程度有失均衡;其責任與刑罰不相對應,罪刑未臻相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比例原則未盡相符。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通盤檢討修正,以兼顧國家刑罰權之圓滿正確運作,並維護被誣告者之個人法益;逾期未為修正者,前開條例第十六條誣告反坐之規定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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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6651

誣告反坐

意捏造事實向司法機關控告他人,使無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輕罪的人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其所誣告他人的罪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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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789
擷取重點>然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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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408
XD 我是極少數選A的人 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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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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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9356
J551毒品條例誣告反坐之規定違憲→ 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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