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據行政院通過教師法修正,對於教師因執行職務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沒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繼續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案的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何種處罰?
(A)不續聘
(B)解聘或免職
(C)停聘
(D)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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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577), C(134), D(29), E(0) #905018

詳解 (共 3 筆)

#1637447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 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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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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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涉及性侵相關作業規定1.學校性平會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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