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少年是指多少年齡之人?
(A)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B)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C)十四歲以上,未滿二十歲
(D)十六歲以上,未滿二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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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3), B(586), C(73), D(37), E(0) #1322468
統計: A(1873), B(586), C(73), D(37), E(0) #1322468
詳解 (共 3 筆)
#4688023
小整理:
少年事件處理法_稱「少年」者:12—18歲
刑法_得減輕其刑:14—18歲
民法_限制行為能力:7—20歲
Ps.民國112.1.1.後民法生效,改為18歲成年!非20歲了。
參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124&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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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3637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 2 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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