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者非我國公司法上之公司種類?
(A)合夥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有限公司
(D)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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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0), B(19), C(31), D(492), E(0) #1322469
統計: A(2140), B(19), C(31), D(492), E(0) #1322469
詳解 (共 4 筆)
#2141972
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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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984
補充一下:
獨資 屬於 商業登記法.
合夥 屬於 民法.
無限/兩合/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具法人資格 屬於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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