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者非我國公司法上之公司種類?
(A)合夥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有限公司
(D)兩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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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0), B(19), C(31), D(492), E(0) #1322469

詳解 (共 4 筆)

#2141972

公司法

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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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984

補充一下: 

獨資 屬於 商業登記法.

合夥 屬於 民法. 

無限/兩合/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具法人資格 屬於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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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5506
合夥公司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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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928

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组织之。

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于公司负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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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885114
未解鎖
(A) 合夥公司根據民法第667條,合夥...
(共 4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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