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有下列何種情形時,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A.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 B.投資受益憑證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C.投資公債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
(A)僅 A
(B)僅 AB
(C)僅 C
(D)僅 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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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1), B(466), C(89), D(404), E(0) #3344690
統計: A(2641), B(466), C(89), D(404), E(0) #3344690
詳解 (共 4 筆)
#6310146
A.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中華郵政公司擬定,報請交通部核定
B.投資受益憑證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交通部+金管會
C.投資公債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交通部+金管會+央行
B.投資受益憑證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交通部+金管會
C.投資公債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交通部+金管會+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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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1455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十八條:
郵政儲金之運用範圍如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一、轉存中央銀行。
二、轉存中央銀行以外之其他金融機構。
三、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短期票券。
四、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
五、參與金融同業拆款市場。
六、提供(中長期)資金轉存金融機構辦理政府核准之重大建設及民間投資計畫。
七、其他經交通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核准者。
前項第三款之投資限額、對象及其他交易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之限制及運用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二十一條:
3.郵政匯票及郵政禮券應記載事項,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報交通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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