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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水評價◆一般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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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一般法律常識#7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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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7年 - 107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一般法律常識#75072 |
科目:
台水評價◆一般法律常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7年 - 107 台灣自來水公司評價職位人員甄試:一般法律常識#75072
年份:
107年
科目:
台水評價◆一般法律常識
8.小陳(出租人)與小蔡(承租人)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在契約最後簽章欄位,小蔡用簽名方式為之(即未蓋用 印章)。事後小陳以「簽名沒有法律效力」為由主張租約不生效力,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為蓋章才有效
(B)有理由,因為房屋為不動產,必須憑蓋章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
(C)無理由,因為簽名與蓋章生同等之效力
(D)無理由,因為尚未至地政機關登記前本來就不生效力,與簽名或蓋章方式無涉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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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Tea Tai
B1 · 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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