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憲法第二章所規定的基本權利保障的條文中,下列何種基本權利,於憲法本文內規定最詳細,而且屬於憲法保留型態?
(A)言論自由權
(B)人身自由權
(C)宗教自由權集會
(D)結社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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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3), B(5265), C(54), D(52), E(0) #208824

詳解 (共 2 筆)

#3491784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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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275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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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40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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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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