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法律解釋,刑法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之計算。」,屬於下列何種解釋?
(A)司法解釋
(B)立法解釋
(C)學者解釋
(D)無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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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1417), C(34), D(25), E(0) #2500373

詳解 (共 4 筆)

#4354008
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在某條文中列入解釋法律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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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4074
(A)司法解釋:依司法機關就法律所為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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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893
「立法解釋」:立法機關所為 又稱 「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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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331

(1)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立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A.在法律條文中解釋某一法律用語的涵義:例如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第六十七條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此即係針對「不動產」、「動產」所做的解釋。

  B.將解釋的法律規定於施行法中:例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此即係針對「法人登記的主管機關」所做的解釋。

  C.法律規定某種事件的意義而間接解釋其他事件的意義:例如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此即間接解釋了「侵權行為」的意義。又如民法第一七九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此即間接解釋了「不當得利」的意義。又如民法第一七二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此即間接解釋了「無因管理」的意義。

  D.在法律條文中揭示例子,以為法律解釋的標準:例如刑法第二O一條第一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此處的「公債票」、「公司股票」僅為例示性規定,但此等例示乃足以作為解釋「其他有價證券」之標準,從而即可推論出舉凡行為人占有該券即可實行券面所表示之權利者,例如支票、匯票、本票等,亦包含在內。

其餘請參見: https://mypaper.pchome.com.tw/jyfd/post/129511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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