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有關調劑完成後之藥品,其標籤必須載明之項目,下列何者錯誤?
(A)藥品名稱、單位含量、劑型
(B)藥品用法、用量
(C)藥局名稱及地址
(D)病人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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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1), C(450), D(2839), E(0) #2865366
統計: A(49), B(11), C(450), D(2839), E(0) #2865366
詳解 (共 9 筆)
#5346160
【藥師法】第19條
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不用年齡!也不用電話 !

標記藍色的第三四項在藥師法為必要,但在藥事法第20條,為非必要記明項目
【藥事法】第18條
藥事人員受理處方後,應確認處方合法性、完整性與處方期限有效性
前項確認處方,應包括下列各項:要年齡 ! 要醫師姓名 ! 也要醫療機構電話 !

第七款所稱連續處方指示,包含連續處方的調劑次數及時間間隔
【藥事法】第20條
藥事人員應於藥品容器包裝上載明下列事項:不用年齡! 也不用醫師姓名 ! 不一定要有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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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7273
處方簽上要有年齡才能用藥評估 藥袋就不用藥袋主要是確認藥是不是病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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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803
2樓藥事法的地方是不是有問題?
藥事法第20條根本不是容器包裝的,應該是第75條,而且警語等也是“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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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1594
想問有a選項的劑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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