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李君將 100 萬元詐騙所得,請知情之保險經紀人王某為其投保人壽險,王某要求 10 萬元傭金。李君投保後半年解約,扣除提前解約違約金等費用取回 95 萬元,其後東窗事發,二人皆認罪,惟所得已花光,依法沒收之範圍為何?
(A)李君之 95 萬元及王某之 10 萬元
(B)李君之 95 萬元
(C)犯罪所得已因花用而不存在,無法沒收
(D)李君之 100 萬元及王某之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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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5), C(10), D(133), E(0) #3840791

詳解 (共 2 筆)

#7324981
洗錢防制法-4
特定犯罪而取得或變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特定犯罪所的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
(沒判罪可先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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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萬詐騙+ 10萬也是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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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520
洗錢防制法裡的第二條第三款跟第二十五條第...
(共 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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