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此屬於何種類型之民事制裁?
(A)回復原狀
(B)金錢賠償
(C)契約解除權之行使
(D)身份權之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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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87), C(530), D(11180), E(0) #137465
統計: A(180), B(87), C(530), D(11180), E(0) #137465
詳解 (共 3 筆)
#3284381
身分權之剝奪:如親權(指父母基於其身分對未成年子女人身、財產方面的管理和保護的權利);假若父母失職或濫用親權,就會被暫時剝奪親權。
1.濫用親權之行為:
(1)積極的面向:
例如:虐待、造成子女財產損失。
(2)消極的面向:
例如:不盡父母之義務,例如不予保護、教養放任、不當行為或態度、不管理其財產......等。
民法 第1090條(親權濫用之禁止):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D 例如:當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得?
(A)科以罰金 (B)處以保安處分 (C)拘役 (D)剝奪其對子女之權利。
(解析:濫用親權→宣告停止親權)
C 27.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下列何者無權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該父母一方之權利? ﹝97年初等﹞
(A)未成年子女 (B)主管機關 (C)戶政機關 (D)其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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