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此屬於何種類型之民事制裁?
(A)回復原狀
(B)金錢賠償
(C)契約解除權之行使
(D)身份權之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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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87), C(530), D(11180), E(0) #137465

詳解 (共 3 筆)

#3284381

身分權之剝奪:如親權(指父母基於其身分對未成年子女人身財產方面的管理和保護的權利);假若父母失職或濫用親權,就會被暫時剝奪親權。

1.濫用親權之行為:

(1)積極的面向:

例如:虐待、造成子女財產損失。

(2)消極的面向:

例如:不盡父母之義務,例如不予保護教養放任不當行為態度不管理其財產......等。


民法 第1090條(親權濫用之禁止):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D 例如:當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得?

(A)科以罰金  (B)處以保安處分  (C)拘役  (D)剝奪其對子女之權利。

(解析:濫用親權→宣告停止親權)

 

C 27.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下列何者無權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該父母一方之權利? ﹝97年初等﹞

(A)未成年子女  (B)主管機關  (C)戶政機關  (D)其他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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