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目前臺灣地區地方自治制度的法規依據為何?
(A)省縣自治通則
(B)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
(C)地方制度法
(D)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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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518), C(8101), D(100), E(0) #136505
統計: A(103), B(518), C(8101), D(100), E(0) #136505
詳解 (共 2 筆)
#3402436
| 地方制度法 |
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
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一、地方自治團體: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
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二、自治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本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
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
之事項。
三、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
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
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四、核定:指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於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之事項,
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之法定效力之謂。
五、備查:指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
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之謂。
六、去職:指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撤職之懲戒處分、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規定被罷免或依本法規定被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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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1562
(A) 省縣自治通則:已經被後來的法律取代。
(B) 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隨著《地方制度法》的實施而被廢止。
(C) 地方制度法:這是目前臺灣地區地方自治制度的現行、最高位階的法規依據,自民國88年起實施。
(D) 行政命令:行政命令(行政機關發布)的位階不足以作為地方自治的法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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