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警察人員執行職務,得使用槍械之原因,不包括下列何者? (A)依法應逮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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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16)
V(A)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 V(B)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 V(C)警察人員之身體、自由遭受強暴 (D)警察人員之土地、建築物遭受危害 警察人員 所防衛 之土地、建築物遭受危害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 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的情形) 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B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A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 查看完整內容 |
6F 力 大二下 (2021/12/29)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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