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民國87年公布施行,歷經4次修正,下列何者不是民國104年修正重 點?
(A)將現行通常保護令最長1年的效期,修正為2年,最多延長1次
(B)將約會暴力納 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C)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
(D)訂定被害人隱 私權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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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8), B(255), C(94), D(228), E(0) #1285026

詳解 (共 3 筆)

#1338306

(A) 將現行通常保護令最長1年的效期,修正為2年,最多延長1-----無數次。第4點。

(B) 將約會暴力納入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12

 (C)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納入保護令範疇----- 1

(D)訂定被害人隱私權保護措施。--------3

衛福部文章: ~撐起更大的防護傘*讓愛沒有恐懼《家庭暴力防治法》新制~ 文/張傳佳

1.      201524日《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條文,《家暴法》保護的對象,不僅再侷限於家庭 成員與同居關係者,即使是「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少年」都可聲請保護令。

2.      《開心談戀愛,理性談分手》手冊中,親密關係暴力的定義是:「在浪漫的關係裡,不論是發生在異性或同性戀上,舉凡任何過度的控制或攻擊行為,無論藉著言語、情感、身體、性關係或綜合形式出現,可稱為戀愛暴力。」修法前的《家暴法》就保障有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聲請民事保護令,而無同居關係的情侶只能透過刑法來約束。但《刑法》的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須證明對方已造成傷害,不然無法獲得法律協助;「但約會暴力是偶發性、或一次性,傷害都很致命,刑法的規制與制裁緩不濟急。」張秀鴛說,等到暴力行為發生,往往已造成難以挽救的傷害,或是發生憾事。現在通訊科技發達,即使沒有同居關係, 只要透過臉書、Linee-mail等通訊內容,甚至 是通聯記錄之中,舉證雙方確實存在親密關係,「例如喊彼此老公老婆、或是一天之內打了好幾 通電話等等。」就有機會聲請民事保護令。

3.      本次修正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社福法規,明定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足資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資訊,加強了對於被害人的隱私保護

4.      《家暴法》新制延長了「通常保護令」效期,修法之前的最長效期只有1年,但民間實務 經驗反應,保護令僅有1年期限實在太短,加害人常在保護令到期之後,再次對被害人施暴,「從被害人離開受暴情境,直到獨立自主生活, 1年實在太短。況且很多時候,離婚才是暴力的開始。」修法之後,不但保護令期限延長至2 年,還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

文章出處~file:///C:/Users/user/Downloads/05-3-2.pdf~ VS   ~全國法規資料庫---家庭暴力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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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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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度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重點主要在於擴大保護對象、強化保護令效力、以及增加再犯預防措施。 具體來說,修法擴大了「家庭暴力」的定義,將「經濟上的控制、脅迫」納入,並將目睹家庭暴力的兒少納入保護,同時也將非同居親密關係伴侶(即「恐怖情人」)納入保護令範疇,於105年2月4日施行。 此外,修法也延長了通常保護令的效期,並取消延長次數的限制,同時增訂了被害人性影像的保護措施,以及強化了對同性婚姻家庭成員的保護。

Google搜尋AI摘要 https://dep.mohw.gov.tw/dops/cp-1318-21133-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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