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何種登記之申辦過程不須公告?
(A)所有權狀換給登記
(B)所有權狀補給登記
(C)土地總登記
(D)合法占有時效 取得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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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3), B(68), C(24), D(19), E(0) #969237

詳解 (共 2 筆)

#1255430

B:

土地登記規則

第155條

申請土地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補給時,應由登記名義人敘明其滅失之原因,檢附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經登記機關公告三十日】,並通知登記名義人,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登記補給之。
Ⅱ前項登記名義人除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五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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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438

土地登記規則

第53條

Ⅰ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收規費。
三、審查。
四、【公告】。
五、登簿。
六、繕發書狀。
七、異動整理。
八、歸檔。
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第七款異動整理,包括統計及異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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