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中小學生學習民主生活的知能,可以從成立自治組織開始,接著就是召開班級會議,依照會議規範,宣布開會和確認議程,是下列那一個角色的權責?
(A)司儀
(B)主席
(C)記錄
(D)老師
統計: A(245), B(1140), C(4), D(6), E(0) #249142
詳解 (共 4 筆)
怎麼跟我看到的不一樣......??
(三) 司儀宣布開會。
(四) 主席說明開會流程與目的,並確定議程。若對議程有意見,可以討論議程之變更。
http://lre.org.tw/newlre/RTE/myform_detail.asp?id=3233
會 議 規 範
第一條(會議之定義)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第四條(開會額數)
各種會議之開會額數,依下列規定:
(一) 永久性集會,得自定其開會額數。如無規定,以出席人數超過應到人數之半數,始得開會。
前款應到人數,以全體總數減除因公、因病人數計算之。
(二) 處理議案之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通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三) 會員無定額者不受開會額數之限制。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得宣佈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第十五條(主席之產生)
會議之主席,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應由出席人於會議開始時推選,如有必要,並得推選副主席一人或數人。
第十九條(主席之表決權)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定之。
主席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額數時,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第二十條(出席人之權利義務)
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出席人有遵守會議規則,服從決議等義務。未出席者亦同。
徐先生,結果我查到的是: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布開會。&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但不是在說中小學嗎?!在我的印象中,好像都是老師先發聲的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