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文稿核會之簡化,下列何者錯誤?
(A)上一層級已於擬辦時核可者,其文稿內容如無變更,應由次一層級代判,必須再送上級判行,較急要者,得先行判發再補陳核閱
(B)急要文書,高級主管人員應儘量自行辦稿,以節省核轉之時間及手續
(C)一人兼任本機關內數項職務者,其核稿以1次為限
(D)涉及2個單位以上之案件,可會商作成決定後再辦,以減少公文簽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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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2), B(464), C(232), D(99), E(0) #2084437
統計: A(1222), B(464), C(232), D(99), E(0) #2084437
詳解 (共 4 筆)
#4913819
文書處理手冊
四十七、簡化文書手續應注意事項如下:
(四)文稿核會之簡化:
1、上一層級已於擬辦時核可者,其文稿內容如無變更,應由次一層級代判,不必再送上級判行,較急要者,得先行判發再補陳核閱。(A)
2、急要文書,高級主管人員應儘量自行辦稿,以節省核轉之時間及手續。(B)
3、一人兼任本機關內數項職務者,其核稿以1次為限。(C)
4、彙存或彙辦之案件,可由承辦人員就首次來件簽明必須彙存或彙辦之理由,陳送核批後,續收之同案件,即逕由承辦人員註明彙存或彙辦。
5、涉及2個單位以上之案件,可會商作成決定後再辦,以減少公文簽會手續。(D)
6、會商或會稿儘量以電話或當面行之。
7、案件如屬本單位主辦,但有會知其他單位之必要者,應於辦稿後送會,或如係其他機關則以副本抄送。其須事先徵求其他機關或單位意見,以為辦稿之依據者,應先送會。
8、會議紀錄及交代案等類似案件,其內容廣泛,須送會3個以上單位者,得同時分送各有關單位,以免依次會簽,稽延時日。
9、特急文件需會辦者,應逕行面洽,儘量避免登錄遞送承轉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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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5398
8. 依據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文稿核會之簡化,下列何者錯誤?
(A) 上一層級已於擬辦時核可者,其文稿內容如無變更,應由次一層級代判,必須再送上級判行,較急要者,得先行判發再補陳核閱 (X) 不必
(B) 急要文書,高級主管人員應儘量自行辦稿,以節省核轉之時間及手續
(C) 一人兼任本機關內數項職務者,其核稿以1次為限
(D) 涉及2個單位以上之案件,可會商作成決定後再辦,以減少公文簽會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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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簡化文書手續應注意事項如下:
(四)文稿核會之簡化:
1.上一層級已於擬辦時核可者,其文稿內容如無變更,應由次一層級代判,不必再送上級判行,較急要者,得先行判發再補陳核閱。(A)
(四)文稿核會之簡化:
1.上一層級已於擬辦時核可者,其文稿內容如無變更,應由次一層級代判,不必再送上級判行,較急要者,得先行判發再補陳核閱。(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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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急要文書,主管以上人員應儘量自行辦稿,以節省核轉之時間及手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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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人兼任本機關內數項職務者,其核稿以1次為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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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彙辦案件,可由承辦人員就首次來件簽明必須彙辦之理由,陳送核批後,續收之同案件,即逕由承辦人員註明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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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涉及 2個單位以上之案件,可會商作成決定後再辦,以減少公文簽會手續。(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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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會商或會稿儘量以電話或當面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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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案件如屬本單位主辦,但有會知其他單位之必要者,應於辦稿後送會,或如係其他機關則以副本抄送。其須事先徵求其他機關或單位意見,以為辦稿之依據者,應先 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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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會議紀錄及交代案等類似案件,其內容廣泛,須送會 3個以上單位者,得同時分送各有關單位,以免依次會簽,稽延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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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特急文件需會辦者,應逕行面洽,儘量避免登錄遞送承轉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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