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出納管理手冊,應依規定在下列何時辦理零用金之結轉或繳回?
(A)每半年結算一次
(B)每月結算一次
(C)每季結算一次
(D)會計年度終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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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417), C(40), D(1475), E(0) #2084443
統計: A(41), B(417), C(40), D(1475), E(0) #2084443
詳解 (共 4 筆)
#5748626
二十四、零用金係因應緊急及各項零星支付而設置,各機關零用金用以支付在一定金額以
下之經費支出;其作業程序如次:
(一)零用金之申請:
年度開始,各機關出納管理單位為應緊急及零星支用,應參酌實際情形在國庫主管機關或
權責單位核定零用金額度內,簽會會計單位並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提取定額現
金,備作零星支用。
(二)零用金由各機關指定專責人員保管支付,在一定金額限額內,各業務承辦單位因業
務需要,得經其單位主管及保管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核准,向保管零用金人員借款
備付零用,惟應自借款日起三日內檢附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三)各機關以零用金支出之費用,其原始憑證(發票或收據)應由經辦人員粘貼於「粘貼
憑證用紙」上,檢附經會相關權責單位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之核准,向管理零用
金人員領取。
(四)零用金支付後,管理零用金人員應將支出憑證予以編號加蓋付訖及日期章,隨時逐
筆登入零用金備查簿,於支付相當數額時,按類別整理歸類,填具零用金支用清單
及總表,連同支出憑證,經主辦出納或其授權人核章後,送會計單位審核,依規定
程序撥還。
(五)會計年度終了時,應依規定辦理零用金之結轉或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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