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不得申請借用宿舍;已借用者, 應於辦妥貸款後幾個月內騰空?
(A)二個月內騰空
(B)三個月內騰空
(C)四個月內騰空
(D)半年內騰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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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 B(1730), C(25), D(35), E(0) #2084452

詳解 (共 3 筆)

#3971650
(A)二個月內騰空(X)
(B)三個月內騰空(O)
(C)四個月內騰空(X)
(D)半年內騰空(X)

宿舍管理手冊 第 7 點
管理機關編制內人員,其本人或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職務宿舍;已借用者,應於獲輔助、補助、安置或承購後三個月內騰空遷出,交還原管理機關:
(一)曾獲政府輔助、補助購置或承購住宅,包括曾獲政府負擔補貼利息之輔助、補助購置住宅貸款及曾承購政府興建優惠計價之住宅等。
(二)曾獲公有眷舍處理之一次補助費,或配住眷舍經核定騰空標售而未依規定期限遷出。
(三)曾獲公有眷舍現狀標售得標人安置處理。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性質特殊或其他特殊情形,有借用職務宿舍之需要者,得專案層報行政院核准借用職務宿舍。有前項第一款情形之編制內人員,因職務調動,致購置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本人及配偶同係軍公教人員者,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以一戶為限。
本人及配偶均為軍公教機關首長,且均符合借用首長宿舍條件者,以本人及配偶所得借用首長宿舍間之距離,於當日通勤往返顯有困難者為限,始得分別借用首長宿舍。本人及配偶僅一方為首長且借用首長宿舍者,另一方得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
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所定之人員,得申請借用單房間職務宿舍,其借用及管理方式,由主管機關參照本手冊定之,並報行政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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