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據高級中學法,高中校長綜理校務,在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
(A)仍不得在外校兼課
(B)可在本校或他校兼課
(C)可在外兼職
(D)可在外補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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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412), C(13), D(3), E(0) #787683

詳解 (共 1 筆)

#1287657
第 12 條  
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並得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後
,於本校或他校兼課。
高級中學校長,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者,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就合格人員中,遴選聘任之;私立者,由董事會就合格人選中,遴選聘
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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