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務人員如任本職等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時,取得下列何種任用資格?
(A)同官等高一職等
(B)同官等高二職等
(C)同職等高一官等
(D)高一官等高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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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3), B(99), C(170), D(41), E(0) #2397747
統計: A(1403), B(99), C(170), D(41), E(0) #2397747
詳解 (共 2 筆)
#5137071
公務人員任用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第 5 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公務人員考績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40001
第 11 條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一、二年列甲等者。
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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