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說明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爭議的經 過、聲請人所持之立場等才可聲請解釋憲法。其中規定大法官會議表決方式及解釋方法、可決人 數等解釋的程序規定部分,依法律之分類,可歸類為:
(A)私法
(B)實體法
(C)程序法
(D)不成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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