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認為,人民團體法第2條、第53條規定,使主管機關在許可設立人
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政治上言論內容「預為審查」,並
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的理由,已經逾越必要的程度,其手段仍非為達成防衛性民主目的之
侵害最小手段,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意旨不符。上述理由基於下列何種原則?
(A)信賴保護原則
(B)法律優位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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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0), C(7), D(86), E(0) #2156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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