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有關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限經由該管警..-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20/04/15)
已修法,修正意旨因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用詞,已不符合現行機密文書區分之相關規定, 爰將該條文中應「列為極機密文件」等文字,修正為應「注意保密」。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第 2 條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三、蒐集資料之項目。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五、指定.....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11F
|
12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14)
(A)限經由該管警察局長書面核准後方得實施 警察局長、警察分局長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II.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