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民眾乙發生車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經受理乙方之申請後,指派甲為該案之承辦人,以進行車禍案件之肇事因素分析,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發現甲的父親為其車禍之對造駕駛,乙得申請甲迴避
(B)甲的前妻為民眾乙車禍之對造駕駛,甲不須自行迴避
(C)乙得委任3名代理人
(D)如乙為6歲,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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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91), C(27), D(4), E(0) #312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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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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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701
第 32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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