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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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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選試題:法學緒論概要(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其他法學)#11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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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2年 - 1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選試題:法學緒論概要(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其他法學)#115058 |
科目: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2年 - 11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_約僱人員甄選試題:法學緒論概要(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及其他法學)#115058
年份:
112年
科目:
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
7. 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程序當事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人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B)當事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C)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第三人,不得為當事人
(D)當事人之更換,非以書面通知行政機關不生效力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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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許家瑋
B2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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