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民眾乙發生車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經受理乙方之申請後,指派甲為該案之承辦 人,以進行車禍案件之肇事因素分析,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發現甲的父親為其車禍之對造駕駛,乙得申請甲迴避
(B)甲的前妻為民眾乙車禍之對造駕駛,甲不須自行迴避
(C)乙得委任3名代理人
(D)如乙為6歲,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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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716), C(113), D(24), E(0) #3122136

詳解 (共 3 筆)

#5875765
民眾乙發生車禍,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經受理乙方之申請後,指派甲為該案之承辦 人,以進行車禍案件之肇事因素分析,請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發現甲的父親為其車禍之對造駕駛,乙得申請甲迴避
(B) 甲的前妻為民眾乙車禍之對造駕駛,甲須自行迴避
(C) 乙得委任3名代理人
(D) 如乙為6歲,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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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但依法規或行政程序之性質不得授權者,不得為之。
每一當事人委任之代理人,不得逾三人
代理權之授與,及於該行政程序有關之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行政程序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行政程序行為時,提出委任書。
代理權授與之撤回,經通知行政機關後,始對行政機關發生效力。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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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6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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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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