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駕車肇事,導致騎士乙受傷昏迷倒臥路上,甲緊張害怕,認為不久應該會有路人發現,故未下車察看,逕自駕車逃逸。乙稍後經人送醫急救,然傷勢嚴重,縱使及時醫治,仍無法救活,甲成立何罪?
(A)遺棄致死罪與肇事逃逸罪
(B)不作為殺人罪與肇事逃逸罪
(C)過失致死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與肇事逃逸罪
(D)不作為殺人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與肇事逃逸罪 .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1), B(32), C(791), D(41), E(0) #345721

詳解 (共 3 筆)

#2197339
無法救活==>過失致死罪未下車察看...
(共 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4
0
#3236745
殺人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要有故意,題目就寫沒...
(共 17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7292760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396號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之構成要件,較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遺棄罪為寬,且前者之法定刑度係參考後者而定,立法目的似有意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行為之處罰,以前者之規定取代後者之意,且就肇事致人死亡而逃逸者,亦依該罪科以刑責,俾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則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該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固為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然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遺棄因而致人於死 (重傷) 罪,係就同條第一項之遺棄行為而致生死亡或重傷之加重結果為處罰,為該遺棄罪之加重結果犯規定,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倘被害人因其逃逸,致發生客觀上能預見而不預見之重傷或死亡之加重結果者,自應對行為人之肇事逃逸行為,論以該遺棄之加重結果犯罪責,而非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所可取代。
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16092
未解鎖
如肇事致人死傷而未留在現場者,除會構成上...
(共 1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