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此稱為:
(A)法律保留原則
(B)法律優位原則
(C)比例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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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1), B(63), C(7), D(27), E(0) #184057
統計: A(1741), B(63), C(7), D(27), E(0) #184057
詳解 (共 1 筆)
#7667890
正確答案請毫不猶豫、大筆一揮劃下 (A)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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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與中法標法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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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源(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
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明文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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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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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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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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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絕招(保留給法律:國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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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要件: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意思是行政機關在限制或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時,不能自己關起門來想怎麼訂就怎麼訂(不可以只憑行政命令),必須「保留」給代表最新民意的立法院,由立法委員三讀通過成「法律」才可以(或是有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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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明確指出「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這就是最教科書等級的 (A) 法律保留原則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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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快速超渡(除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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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法律優位原則:這叫「消極的依法行政」。意思是「行政命令不可以牴觸法律」(下位法不得牴觸上位法,中法標 §11)。它強調的是法律的至高地位,與人民權利義務是不是要用法律來訂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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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比例原則:這是憲法第 23 條、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的「帝王條款」。強調國家侵害人民權利時,採取的手段與要達成的目的之間,必須符合適當性、必要性、衡平性(不可用大砲打小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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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信賴保護原則:這是行政程序法第 8 條的衍生。指行政行為如果讓人民產生了合理的「信賴基礎」,且人民有「信賴表現」又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況時,國家如果突然更改政策或法規,必須對人民的損失給予合理的補償或過渡條款。
「法律保留原則」在國考中通常還會延伸考到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解釋的 「層級化法律保留」(哪些要絕對法律保留、哪些相對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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