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 ;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 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 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 、心理輔...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 、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 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 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 十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 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 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A)(B)(C)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
(D)我的解讀是在會議中共同討論決議出一份最終版本的IEP
有錯還請多指教!
80.下列哪一項是IEP的正確設計與擬定方式? (A)由特教老師設計與擬定,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