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有關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得收受外幣現金
(B)得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C)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
(D)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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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450), C(375), D(171), E(0) #1710166
統計: A(128), B(1450), C(375), D(171), E(0) #1710166
詳解 (共 2 筆)
#6016246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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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投資股票。
2.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投資於其所屬銀行負責人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公司所發行、承兌或保證之有價證券。
3.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投資有價證券,應與其所屬銀行投資有價證券金額合計,不得超過金管會對其總行所規定之限額。
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檢附經其董(理)事會(或其總行授權單位或人員)同意得投資之外幣有價證券種類、總投資限額及對同一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投資限額之文件,向金管會申請核准,並應依核准內容辦理;其修正時,亦同。
5.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依前項規定訂定之外幣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經金管會核准後,視為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三款所指主管機關所定之種類及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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