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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80.債務人為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立即停止強制執行程序
(B)可繼續強制執行至終結
(C)公司之經營權轉移給債權人
(D)有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稱為優先重整債權


答案:A
難度: 簡單
2F
tabrissaul 大四上 (2019/12/19)

1.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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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flyocean2005 高二下 (2020/04/04)

公司重整:

各項程序中止: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公294)。

法院得為各項保全處分:法院在公司重整裁定前,依法所為之各項保全處分,不因裁定重整而失其效力,其未為各項處分者,於裁定重整後,仍得依利害關係人或重整監督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公295)。

4F
丸子 大四下 (2022/05/14)

重整債權&債務

第 296 條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左列各款,為公司之重整債務,優先於重整債權而為清償:

一、維持公司業務繼續營運所發生之債務。

二、進行重整程序所發生之費用。

80.債務人為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