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已公告徵收之土地,下列那一種情形,應辦理撤銷徵收?
(A)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B)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C)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
(D)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勢變更,致 原徵收土地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出處:土地徵收條例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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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1222), C(103), D(214), E(0) #2686508

詳解 (共 2 筆)

#5649125
第 49 條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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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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