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下列關於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何者符合憲法意旨?
(A)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均應保障
(B)民意代表素質甚低,對於言論免責權之「保護傘」之解釋,自應從嚴,因此限於院會內之言論及表決始不負責任
(C)言論免責權所免責的範圍,及於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政治責任
(D)言論免責權之保障,係以「言論」與「行為」作為區分,所以用言語辱罵他人,亦屬於言論免責的範圍
詳解 (共 3 筆)
未解鎖
第401號解釋: 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