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下列關於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何者符合憲法意旨?
(A)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均應保障
(B)民意代表素質甚低,對於言論免責權之「保護傘」之解釋,自應從嚴,因此限於院會內之言論及表決始不負責任
(C)言論免責權所免責的範圍,及於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政治責任
(D)言論免責權之保障,係以「言論」與「行為」作為區分,所以用言語辱罵他人,亦屬於言論免責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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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1), B(234), C(221), D(110), E(0) #134932
統計: A(3291), B(234), C(221), D(110), E(0) #134932
詳解 (共 9 筆)
#1155590
釋字第 435 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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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3032
言論免責權並不及於政治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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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982
C)還是得對人民負「政治責任」,不因言論免責,人民還是可以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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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1612
好想選B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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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286
C)言論免責權所免責的範圍,及於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及政治責任
哪裡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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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823
好想選B
但為了分數,還是得向現實低頭
但為了分數,還是得向現實低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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