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槍,造成損害民宅,該受損之人民得向行為人請求 (A)國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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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 高一上 (2019/06/06)
回陳畯原 你說的「補償是合法使用的情況下叫做補償」「賠償是違法使用的情況下叫做賠償」這兩句在一般大原則是正確的概念,但你還要考慮到各特別法內是如何規定的?-------------------------------------------------------------------------------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使用警械致人傷亡之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之規定) 第一項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第二項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第三項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看完整詳解 |
12F 皓皓~(已上,感謝阿摩) 研一下 (2019/06/08)
國家賠償法第6 條規定: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而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 項前段規定,乃警察人員於n 執行職務違法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時,各級政府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範圍之特別規定,屬國家賠償性質,應有與有過失之適用 凡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符合:行使公權力、行為不法、有故意或過失、特定人自由或權利所受損害與違法行為間具相當因果關係之要件,而非純屬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被害人即得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段請求國家損害賠償。如係警察人員違法使用警械,造成人民受有損害,即應依特別法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項請求國家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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