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條
總統候選人之一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第 63 條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
第 64 條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
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應自死亡之日或中央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803下列那種情況下,我國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不必定期重行選舉 (A)總統候選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