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特殊教育法》於民國八十六年公佈,為特殊教育開啟了新的里程碑。其教育類別分為: 

(A)身心障礙14 類,資賦優異 7 類
(B)身心障礙 13 類,資賦優異 7 類
(C)身心障礙 13類,資賦優異 6 類
(D)身心障礙 11 類,資賦優異 6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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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2), B(1291), C(1648), D(194), E(0) #863617

詳解 (共 10 筆)

#11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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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4836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一 章 總則
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
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
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一般智能資賦優異。
二、學術性向資賦優異。
三、藝術才能資賦優異。
四、創造能力資賦優異。
五、領導能力資賦優異。
六、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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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463
最新應該如同3樓所附資料的「身心障礙13類」、「資賦優異6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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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722
考一個過期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什麼?意義在哪裡?我們到底是要一個會死背法條歷史發展的老師?還是一個熟知最新法條並且能實際運用幫助學生的老師?真的完全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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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9626

102123日修正,增加為13(新增腦性麻痺)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nnnnnn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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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9631

「資賦優異6

nn

1.一般智能優異2.學術性向優異3.藝術才能優異4.創造能力優異5.領導才能優異6.其他特殊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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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092
判別出有沒有重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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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282
請刪除此題或修改選項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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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322
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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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19
認真覺得此次出題方面和內容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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