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警察得變賣扣留之物? (A)保管所..-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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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明 小五上 (2020/12/15)
V(A)保管所費過鉅 正確 (B)扣留期間逾3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6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3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3 條 I.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留之物得予變賣: 一、有腐壞或價值重大減損之虞。 二、保管、照料或持有所費過鉅或有其困難。 A 三、扣留期間逾6個月,無法返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且不再合於扣留之要件。 B 四、經通知3個月內領取,且註明未於期限內領取,將予變賣,而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未於期限內領取。 II. 前項之物變賣前,應將變賣之程序、時間及地點通知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查看完整內容 |